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由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天津劳务派遣公司认为,从表面上看,这种规定有利于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保护,但由于被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将面临很大的风险。
如果不区分用人单位责任的类型,将使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这对用人企业非常不利。例如,劳务派遣公司对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用人单位也承担连带责任的,那企业为什么还要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呢?

天津劳务派遣员工的用工单位是否承担工伤发生的连带责任?天津劳务派遣公司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社会保险案件的规定》第3条第1款(2)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员工在用工单位期间负责工伤的,发送单位应当是工伤社会保险的单位。“但其中不涉及在发生劳动损害后如何承担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的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