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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在税务优惠方面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9-12-26 05:58:18 来源:http://www.tjthlw.com/ 点击次数:2178 作者:天津劳务派遣公司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方针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劳务公司承受用工单位的委托,天津劳务派遣认为其安排劳作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交给劳作力的薪酬和为劳作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含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赋闲保险、工伤保险等)以及住宅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处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交给劳作力的薪酬和为劳作力处理社会保险及住宅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上是税法中对派遣事务的优惠的规则,派遣公司在交纳营业税的时候,能够只对管理费部分交交税金,而不需要将对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劳务费作为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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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作外包时作为一项“承揽”的经济事项和劳务派遣的性质天壤之别,但是不能适用于上述的规则,应按所得的经济酬劳全额缴税的。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交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的规则:“企业因为招聘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承受外部天津劳务派遣遣用工所实践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薪酬薪水开销和员工福利费开销,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则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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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的话劳务外包是全体事务的外包,其经济性质和天津劳务派遣是有天壤之别的,但是不能享用上述的规则的。但是如果确有必要对劳作者进行岗前培训和劳作保护的话,这部分的费用可由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事前洽谈的,会将其纳入承包的费用中,由承包单位负责对劳作者培训还有劳作保护。